Q1:鑑定報告書的用途?

Q2: 鑑定報告書的收受者

Q3: 何謂鑑定事證

鑑定事證(Expert Examination)是由鑑定人(Expert Witness)出具專家意見,提供司法機關判決參考使用。

鑑定人,又稱作專家證人,特別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和美國,由專業人士憑藉教育、培訓、認證、技能或經驗出具意見,被法官接受作為一位鑑定人。法官可以考慮鑑定人在專業領域內對證據或法庭上的事實的專業(科學、技術或其他)意見,稱為「專家意見」。鑑定人還可以提供其專業領域內的專家證據

法庭上要求鑑定人作為訴訟的客觀當事人,而不是作為一方或另一方的辯護人。鑑定人出現在訴訟中是為了解釋複雜的科學問題,而不是熱情地影響陪審團或法官。鑑定人的主要職責是僅在能夠充分了解流程或系統時評估潛在的問題、缺陷、缺陷或錯誤。鑑定人有義務在進行調查之前研究流程,或在由於缺乏對特定條件的了解而可能錯過目標之前推遲分配。鑑定人被要求作證,前提是已經做好了對流程進行有效評估所需的所有準備工作。

通常,鑑定人會提出對鑑定標的的傷害嚴重程度、機器或其他設備故障的原因、收入和相關福利的損失、養護成本等方面的意見。